程焕文的文章:政府会甩掉图书馆这个“包袱”吗?
2007/4/30 点击数:701
[作者] tudang
[单位] 最后的日子里,最真挚的朋友!!!
[摘要] 随着公共财政体系的确立,行政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明析,行政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改革的深入,长期以来存在着的政事不分,事企不分,功能定位不清,政府的公益服务职能不明晰,事业单位的外部监管和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将会逐步解决。简言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已经提上了日程,图书馆事业的“定位”将越来越清晰……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统计:截至2005年12月,全国共有事业单位126万个,从业人员2900多万人。其中,教育单位48万个,从业人员1400万人;卫生单位10万个,从业人员400万人;文化单位8万个,从业人员150万人;科研单位8000多个,从业人员69万人。
长期以来,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服务等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各种公益性服务大多不能满足大众需求,供需之间的巨大矛盾日益严峻,民众抱怨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价格昂贵、质量低下等与日俱增。为了发展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各种公益服务,使其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近年来,财政部、国资委、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一场涉及近3000万人切身利益的事业单位改革正在逐步深化。
随着公共财政体系的确立,行政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明析,行政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改革的深入,长期以来存在着的政事不分,事企不分,功能定位不清,政府的公益服务职能不明晰,事业单位的外部监管和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将会逐步解决。简言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已经提上了日程,图书馆事业的“定位”将越来越清晰:
一、图书馆既不属于行政单位,也不属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行政单位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设立的,主要行使国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没有社会生产职能。行政单位属于典型的社会公共需要,因此,行政单位在公共支出中位于优先保障地位。图书馆不属于此列。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目前从事行政决策、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负担。这类单位下一步的改革方向是,结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对完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备条件的转为行政机构;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和公益服务职能与有关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进行整合。图书馆也不属于此列。
二、图书馆属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财政体系的确立,各级财政部门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为原则,根据文化单位“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的不同性质和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同时考虑组织收入的条件和能力,将文化部门分成了以下三个类别,并分别确定不同的财政支出政策。
1、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此类单位将成为财政基本保证单位。
2、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提供的公益服务主要面向全社会,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此类单位将成为财政经常性补助单位。
3、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具有公益属性,可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此类单位将成为经费自理单位。
这三类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将实施相应的改革和管理,改革以后,原则上只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三、启示
1、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化意味着公益事业将由政府主导,而事业单位必须坚持公益目标。
2、如果图书馆期望政府承担全部责任,就必须坚持公益目标。如果图书馆坚持有偿服务(即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那么,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中,政府将会毫不犹豫地甩掉图书馆这个“包袱”!
3、图书馆只能归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否则,图书馆的经费、人员编制、工资待遇等将无法保障。
4、实践证明:图书馆开展有偿服务不仅违背了图书馆的基本原则,而且不符合国家和民众的利益,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中无疑是自掘坟墓。
5、历史证明:有史以来,斋主对图书馆界有偿服务行为和谬论的抨击完全正确。因此,在所谓的图书馆精神“学术争鸣”上,请别再拿“要尊重对方”、“要心平气和”、“要有风度气量”等来恶心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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